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睢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张学进与张国峰、方美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学进;张国峰;方美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张学进,男,1951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许从仁,睢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喜云,睢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峰,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方美玲,女,1971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进诉被告张国峰、方美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进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中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兴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