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马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英,张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马秀英。被执行人张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的全部义务,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马秀英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