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杜深田与毕麦先、沂源县南鲁山镇菜园村村民委员会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深田,毕麦先,沂源县南鲁山镇菜园村村民委员会,沂源鲁金烟草专业合作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源商初字第271号原告杜深田,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毕麦先,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被告沂源县南鲁山镇菜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毕德源,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沂源鲁金烟草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毕麦先,理事长。原告杜深田诉被告毕麦先、沂源县南鲁山镇菜园村村民委员会、沂源鲁金烟草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深田、被告毕麦先、被告沂源鲁金烟草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毕麦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沂源县南鲁山镇菜园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深田诉称,2008年冬季,原、被告口头约定一份承揽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农烟生产基地进行复垦,以提高农烟生产条件和能力,该复垦工程为被告的重点扶持惠农项目。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复垦义务,被告支付了部分费用,剩余43630元至今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复垦费43630元并赔偿经济损,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毕麦先辩称,原告在我村用挖掘机复垦土地是事实,2008年11月21日我和朱林华签约每亩地400元,每小时360元挖池子,后来朱林华不去了,原告负责实际施工。后来原告找我对账,我给原告写下的这两张条。被告沂源县南鲁山镇菜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沂源鲁金烟草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辩称,该合作社与原告无任何关系,复垦土地时,合作社未成立,不应承担支付原告复垦费的义务。经审理查明:被告毕麦先曾担任被告沂源县南鲁山镇菜园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为了全村村民发展经济,毕麦先到沂源县烟草公司争取黄烟种植优惠项目,包括复垦土地、道路建设(1000米硬化路、1000米的石子路)、建水池(200方水池两个)及12个烤烟房,烟草公司扶持该村300万元。2008年冬季原告杜深田为沂源县南鲁山镇菜园村实施土地复垦等工程。期间村委会支付原告部分柴油款,2010年4月27日经双方结算,时任村委会主任的毕麦先为原告出具欠条两份,共计欠工程款43630元。原告催要上述欠款未果形成纠纷。另查明,被告沂源鲁金烟草专业合作社是经沂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为2009年8月26日。上述事实,由毕麦先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两份、合作社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原被告的法庭陈述等证据均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杜深田为被告沂源县南鲁山镇菜园村村民委员会复垦平整土地等工程,被告村委会已支付部分柴油款,事后双方结算,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毕麦先为原告出具了两份欠条,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有权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被告毕麦先是原告为南鲁山镇菜园村复垦土地时的村委会主任,其出面协议土地复垦事宜及事后为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后果应由村委会承担,不应由其本人承担。因复垦土地时合作社还未成立,原告要求合作社承担付款义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未约定违约金及损失的计算方法,故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沂源县南鲁山镇菜园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深田土地复垦费43630元。二、被告沂源县南鲁山镇菜园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深田经济损失(以43630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27日双方结算之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杜深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由被告沂源县南鲁山镇菜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烨审判员 赵晓莉审判员 齐吉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春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