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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金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法定代表人任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XX,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初字第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所诉的《成本补偿协议》的签署地点为天津市南开区,故本案应当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为天津市河西区,被上诉人在原审以被告住所地在河西区为依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所作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邵玥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