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四川可塑管业有限公司与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可塑管业有限公司,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保字第18号原告四川可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法定代表人刘超,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建勇,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关岭自治县。法定代表人于秋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冻结期限为陆个月,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