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3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3709号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考虑到婚生子,愿意给被告半年考验时间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鼎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惠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