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园民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盛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盛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园民初字第2802号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勇。委托代理人刘有芬。委托代理人张治权。被告北京市通盛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盛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6元,由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爱华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