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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彭某某,女,1986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某某提出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军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詹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