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璧法民初字第05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郭福康与重庆市璧山县丹凤建筑有限公司,璧山县青杠街道办事处中兴村第五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县丹凤建筑有限公司,璧山县青杠街道办事处中兴村第五村民小组,郭福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5026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县丹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丹凤朝阳街5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94560-2。法定代表人谭宗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希正,璧山县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宝泉,男,该公司项目经理,生于1969年6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璧山县青杠街道办事处中兴村第五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张春,组长。被告郭福康,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14日,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县丹凤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璧山县青杠街道办事处中兴���第五村民小组、郭福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县丹凤建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县丹凤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璧山县丹凤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县丹凤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 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