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2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朱全明,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张家堡镇张家堡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秀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