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二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杨俊与李亮、陈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李亮,陈飞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637号原告:杨俊,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李亮,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飞,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与被告李亮、陈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找到两被告,故原告杨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