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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二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杨俊与李亮、陈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李亮,陈飞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637号原告:杨俊,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李亮,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飞,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与被告李亮、陈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找到两被告,故原告杨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