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与叶有根、叶苏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叶有根,叶苏娇,浙江金运来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0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负责人吕群。委托代理人陈侽、傅志君。被告叶有根。被告叶苏娇。被告浙江金运来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锋华。委托代理人方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与被告叶有根、叶苏娇、浙江金运来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有根、叶苏娇、浙江金运来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有根、叶苏娇、浙江金运来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撤回对被告叶有根、叶苏娇、浙江金运来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人民陪审员 童华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熊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