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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二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蓝田县支行与蓝田县正大汽车修理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蓝田县支行,蓝田县正大汽车修理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二初字第00158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蓝田县支行,住所地:蓝田县沿向阳路延伸段北侧。负责人孙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矿源,男,1972年9月5日出生,系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田县正大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蓝田县青羊庄圆盘路东北角处。法定代表人王春正,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蓝田县支行诉被告蓝田县正大汽车修理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蓝田县支行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蓝田县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蓝田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蓝田县正大汽车修理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蓝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毛朝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和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