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枞民一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汪海珍与朱天亮、史丽华、朱天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珍,朱天亮,史丽华,朱天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枞民一初字第00094号原告:汪海珍,女。委托代理人:徐光敏,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天亮,男。被告:史丽华,女。被告:朱天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海珍与被告朱天亮、史丽华、朱天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海珍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汪海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海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5元,减半收取2062.50元,由汪海珍负担。审 判 长 毕晓山审 判 员 左祥友人民陪审员 吴奇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