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阚某某与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兆坤,屠振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12号原告阚兆坤,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8102120655)汉族,天津车务段唐山东运用车间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华瑞新城29楼1门402号。被告屠振鹰,女,1980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8009031221),汉族,唐山市第十六中学教师,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华瑞新城29楼1门4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阚兆坤与被告屠振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阚兆坤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兆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兆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阚兆坤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肖 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