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河南科灵种业有限公司与王日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河南科灵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小吴村。组织代码:55694517-3。法定代表人徐秋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闪闪,女,系公司经理助理。被告王日明,男,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科灵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科灵种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科灵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8.5元,由原告河南科灵种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永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