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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一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后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龙大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江后国,龙大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一终字第00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跃华,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凡,该支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后国,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大虎,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后国、龙大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要求撤回上诉是依法处置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63.7元,减半收取481.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杨代理审判员 程 顺代理审判员 蒋爱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