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帮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三中行初字第00004号起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起诉人李帮君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起诉人诉称,其向司法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获取“司法部(2011)司复决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的案卷中材料:(1)制作载明或者获取的,或一定形式的记录载明支撑(2011)司复决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合法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制作载明或者获取的,或一定形式的记录载明支撑(2011)司复决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依据正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司法部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答复违法,故请求法院确认该答复违法并予撤销,判令司法部限期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经审查,本院认为,李帮君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司法部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依据,体现于该《行政复议决定书》,故该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的政府信息范畴。李帮君起诉无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帮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陈旭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