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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非诉行审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袁丹华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袁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启非诉行审字第0004号申请人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启东市江海中路891号。被申请人袁丹华,女。申请人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启计征决字2011(2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日非婚生育一个子女,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6730元,逾期则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交纳社会抚养费6730元及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启计征决字2011(2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中中审 判 员  陈颖超代理审判员  董忠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