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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民勤县人民医院与高承武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勤县人民医院,高承武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57号原告民勤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徐创贵,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曾祥武,该院职工。被告高承武,男,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勤县人民医院与被告高承武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拖欠的医疗费付清为由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多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