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召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彦安与李红卫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彦安,李红卫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召民初字第719号原告韩彦安,男,1965年3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弛隆,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卫,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韩彦安诉被告李红卫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彦安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彦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彦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韩彦安承担。审 判 员  张俊峰审 判 员  张啸飞人民陪审员  李连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素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