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调确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钱京龙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临调确字第16号申请人:钱京龙。申请人:王德利。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6日经临淄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王效敬、冉月丹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意见:1、钱京龙赔偿王德利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损失费、误工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2、双方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以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从形式到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钱京龙与申请人王德利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茂冰审 判 员  李淑昌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