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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长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长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945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祺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刘长政,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与被告刘长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正峰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长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09年4月13日,被告刘长政以做生意为由,在原告所属洋溪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期限12个月,约定月息9.9‰。被告借款后,从未偿还过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计算至2013年10月11日的利息16246元,利息算至借款清偿日止。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款借据(复印件)一张,拟证明被告刘长政于2009年4月13日在原告所属洋溪信用社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9.9‰,借款期限为12个月。2、利息计算清单一份。以载明被告刘长政所借3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9.9‰从2009年4月13日算至2013年10月11日止为16246元。本息合计46246元。3、贷款催收回执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刘长政的妻子罗建华在该催收回执书的借款人一栏内签名。被告刘长政未予答辩,亦未到庭质证。被告刘长政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是:本院对原告所提交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9年4月13日,被告刘长政以做生意为由,在原告所属洋溪信用社借款30000元,期限12个月,约定月息9.9‰。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所借原告30000元的借款利息,按约定月利率9.9‰的计息标准计算,从2009年4月13日至2013年10月11日的利息为16246元。本院认为,被告刘长政从原告处借款后,理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刘长政不按约履行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刘长政归还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的理由正当,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刘长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长政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计算至2013年10月11日止的利息16246元,同时支付从2013年10月12日起按约定月利率9.9‰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共计14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正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祝 花附相关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1、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3、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4、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5、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6、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