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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江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俞某与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江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俞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徐建明。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徐丽波。被告:席某。原告俞某与被告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仲巍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建明、徐丽波,被告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某诉称:2001年底,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不久按农村风俗确定这门亲事,之后,原告便随被告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双方于2004年1月23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席某甲,现正在读小学。小孩出生后,原、被告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但原告考虑女儿年龄尚小,故一忍再忍。2007年1月16日,原、被告到江山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补办结婚手续后,被告对自己生活更加不检��,2012年12月,被告因涉嫌强奸罪被余杭区公安分局勾庄派出所取保候审。致使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原告现起诉要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席某甲由原、被告协商抚养成人;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暂定为20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3、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结婚证书及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中将原告俞某名字登记为余丽娟)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及生育女儿时间的事实。被告席某辩称:对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同居、生育一女取名席某甲及补办结婚证的事实无异议,对被告曾涉嫌强奸被取保候审的事实也无异议���但认为该事情已解决完毕,被告并未因此受到刑事追究。被告认为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但原、被告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同意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同时被告认为原告是从事直销工作,没有时间照顾女儿,故被告要求带养女儿,被告愿意不要求原告支付女儿抚养费用。被告向本院提供户口簿一份,以证明婚生女儿出生时间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所提供证据也无异议,故本院对原、被告所提供以上证据均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本院所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俞某、被告席某均系浙江省江山市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共同外出打工。2004年1月23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儿,取名席某甲,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就读于杭州市余杭区棕榈湾良山小学405班。2007年1月16日,原、被告自愿到江山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2月20日,被告席某涉嫌强奸罪,但因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故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席某予以取保候审。原告因此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双方婚后未置办大宗共同财产。另查,因席某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故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已于2013年12月13日决定解除对席某的取保候审措施。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同居并生育女儿后自愿补办结婚登记,但原、被告在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后,未能及时处理,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也表示愿意离婚,可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女儿席某甲,被告表示愿意独自抚养女儿,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用,该主张明显有利于原告,而且考虑到席某甲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女儿席某甲随被告共同生活更加有利于其成长,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抚养女儿席某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被告席某曾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被告只是涉嫌犯罪,在本案中并没有任何材料可以证明被告的确实施了犯罪行为及需要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俞某与被告席某离婚。二、原、被告女儿席某甲随被告席某共同生活,由被告席某独自抚养成人。三、驳回原告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俞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仲 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