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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刑初字第01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程炳友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炳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九法刑初字第0179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炳友,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3)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炳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炳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3日11时许,被告人程炳友在本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加油站对面的马路边,以3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冰毒和2颗麻古卖给购毒人员张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查获毒品冰毒和麻古。经称重,冰毒净重0.38克,麻古净重0.19克。经鉴定,从查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查获的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2013年8月,被告人程炳友向公安机关检举熊某某等人盗窃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2013年11月28日,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被告人程炳友双上肺结核诊断成立.右上空洞,病灶活动,具有传染性,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程炳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指认照片,通话清单,物证检验报告,本院(2012)九法刑初字第0101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口材料,取保候审决定书,法医临床医学鉴定意见书,拘留证,逮捕证,立功证明材料,起诉意见书,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程炳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炳友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程炳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炳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青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人民陪审员  廖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