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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5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杨桂芳与费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芳,费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563号原告杨桂芳,女,汉族,1952年6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高继花、丁红,淮安市清河区大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费艳,女,汉族,1981年7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方晓峰、李艳,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18号。负责人钱小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芳,该公司员工。原告杨桂芳诉被告费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桂芳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桂芳负担。审判员  许曙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殃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