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69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临武县人。被告邓某某,男,汉族,临武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凤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