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执字第02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宣城市新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明杰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新瑞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明杰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2134-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新瑞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管必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明杰模具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建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新瑞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州明杰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5日作出的(2013)宣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州明杰模具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新瑞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州明杰模具有限公司给付加工款55617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362元、执行费8055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常州明杰模具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州明杰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358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群霞审判员 王利顺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