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开少民初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熟开少民初字第0078号原告徐某,女,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雨,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夏敏,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某,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原告徐某诉被告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文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仲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系两头蹲。2009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徐某某。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及被告赌博的事情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3年3月13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撤诉,但双方关系未有改善,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徐某某由原告负责抚养,并自愿负担全部抚育费;诉讼费由依法承担。被告仲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后,于2004年开始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系两头蹲)。婚后一度时期,夫妻感情较好,2009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徐某某,目前随原告徐某一起生活。由于被告仲某婚后参与赌博且欠下赌债等原因,夫妻经常发生争吵。自2013年2月19日起,双方各自回己方居住,夫妻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3月13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3年5月1日撤回起诉,但双方关系未有改善。原告徐某于2013年11月22日再次诉讼来院,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当事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矛盾导致分居,且经历前次离婚诉讼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女儿抚养,应从有利于保护女儿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并考虑当事人情况,女儿徐某某由原告抚养为宜。因原、被告离婚只改变女儿与当事人间的生活方式,并不免除被告对女儿抚养教育的义务,徐某某仍是原、被告双方的女儿,故被告应承担女儿抚养费,但原告自愿负担女儿抚育费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仲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仲某离婚。二、婚生女徐某某由原告徐某负责抚养教育,并负担女儿全部抚育费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农行园区支行。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王文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逸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