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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澧民垱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高某某,陈某某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垱初字第1074号原告郭某某,男。被告高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被告陈某某,男。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陈某某、高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澧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给郭某某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陈某某、高某某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本案依法中止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9(五)项、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赖怒江审��判员肖大富人民陪审员  孙际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