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澧民垱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高某某,陈某某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垱初字第1074号原告郭某某,男。被告高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被告陈某某,男。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陈某某、高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澧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给郭某某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陈某某、高某某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本案依法中止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9(五)项、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赖怒江审��判员肖大富人民陪审员 孙际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