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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阚某某与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某,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12号原告阚某某。被告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某与被告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阚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肖 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