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少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汤陆瑜与秦泉国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少民初字第136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嘉少民初字第136号原告汤某。法定代理人陆某。委托代理人李力,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泉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君超、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某与被告秦泉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高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诉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医疗费人民币396,621.4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住院伙食补助费1,660元、营养费7,800元、残疾赔偿金369,72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800元、护理费21,060元、交通费3,063元、残疾辅助费1,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5,600元,前款由被告平保上海公司在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余款由被告秦泉国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扣除其垫付的80,371.50元。被告秦泉国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保险外承担60%的赔偿责任。律师费认可7,000元;其他赔偿项目同被告平保上海公司意见一致。被告平保上海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一并处理。医疗费金额由法院核实,扣除非医保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认可900元/月;残疾赔偿金认可城镇标准;护理费认可900元/月;交通费认可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过错程度;残疾辅助费由法院酌定;衣物损失费认可200元;鉴定费按照责任比例;律师费不在保险范围内,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8日14时10分许,被告秦泉国驾驶牌号为沪CK****的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嘉定区嘉行公路新建一路路口处,适逢案外人姚某驾驶电瓶车载着原告汤某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地点左转弯,由于被告秦泉国疏忽大意且超速行驶,案外人姚某驾车未按规定让行,两车相撞,事故致原告汤某、案外人姚某受伤,两车损坏。本起事故发生后,为治疗伤情所需,原告住院治疗83天,共计花费医疗费396,621.40元、残疾辅助费1,000元。2012年12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泉国承担事故的同等部责任,案外人姚某承担事故的同等部责任,原告汤某无责任。2013年6月10日,原告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汤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下肢单瘫(肌力IV级),中度失读伴失写症及部分颅骨缺损已分别构成七级、八级、十级伤残。另需遵医嘱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其伤后可予以休息、营养、护理至鉴定日。后期内固定取出后可予以休息一个月、营养一个月、护理一个月。2013年6月10日,原告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汤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轻度智力缺损(IQ54),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已构成七级伤残。为上述鉴定,原告共计支付了鉴定费5,600元。因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提起诉讼。另查明,1、事故车辆牌号为沪CK1****的轿车在被告平保上海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2012年4月16日至2013年4月15日,本事故在保险责任期限范围内;2、为处理交通事故、治疗及诉讼等,原告花费了交通费约千元;3、为本次诉讼聘请律师,原告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5,000元;4、事故发生后,被告秦泉国支付了原告80,371.50元;5、原告系非农业人口。再查,平保上海公司已在其他案件中赔偿案外人姚某的相关损失,现平保上海公司在其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剩余伤残赔偿限额22,724元、财产损失限额1,500元。审理中,被告平保上海公司对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重新鉴定的口头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符合需重新鉴定的情形,故本院对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病历、鉴定结论、鉴定费发票、保单等书证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事实清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交通事故相关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认定秦泉国承担事故的同等部责任,案外人姚某承担事故的同等部责任,原告汤某无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汤某要求被告秦泉国承担其经济损失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平保上海公司依法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平保上海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被告予以同意,本院予以照准。至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医疗费396,62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60元、残疾赔偿金369,72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800元、残疾辅助费1,000元、鉴定费5,600元,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均过高,结合原告的治疗需要及交通事故的事实,本院酌定营养费6,500元、护理费14,294元、交通费1,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的诉请,因诉讼具有专业性,故原告聘请律师具有合理性,现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已实际发生,故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由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原告的自认酌定为7,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汤陆瑜人民币22,924元。其中,在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残疾赔偿金22,724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3,8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衣物损失费200元;二、原告汤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医疗费262,668.90元、营养费6,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60元、残疾赔偿金369,72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800元、护理费14,294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辅助费1,000元、鉴定费5,6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共计676,452.50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22,924元,余款653,528.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汤某人民币392,117.10元;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415,041.10元,该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汤某;三、被告秦泉国应赔偿原告汤某医疗费80,371.5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合计87,371.50元,扣除其垫付的8,0371.50元,被告秦泉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汤某人民币7,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09.57元,减半收取4,204.78元,由原告负担460.69元,被告秦泉国负担3,744.09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雅婷代理审判员 高 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雅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