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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燕民初字第12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常瑞银与解山山、戴正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瑞银,解山山,戴正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1289-1号原告常瑞银,男,1958年1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淑梅、何亮(系特别授权)。被告解山山,女,1983年9月6日生,汉族。被告戴正开,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邳州市建设中路28号。负责人李河,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尚、潘飞(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瑞银诉被告解山山、戴正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瑞银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戴正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正开��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瑞银撤回对被告戴正开的起诉。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