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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玉欢与刘文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650号原告:吴某甲,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绽,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11105665。被告:刘某甲。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感情基础不牢,导致婚后经常生气、吵架。现在夫妻双方已分居生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年××月××日婚生女孩刘某乙,由被告自行抚养;3、共同财产(价值8万元)和共同存款5万元、共同债权3万元,共计16万元,应平均分割每人8万元;4、婚前个人财产各自所有;5、诉讼费有被告承担。原告吴某甲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亳州祥平医院妇检证明,证明原告起诉时未孕。4、综合家具城证明一份,证明沙发、组合条机一套系原告的父亲吴金栋出资购买。5、龙飞家电制冷配件销售单一份,证明32寸熊猫电视机一台、海尔太阳能一个、美的空调一部、VCD一台、音箱两个属原告所有。6、刘运仓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嫁妆铁站柜一个属于原告所有,现在被告处。7、证人刁某出庭证言,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及原告婚前财产情况。8、证人吴某乙出庭证言,证明原告的个人财产情况。被告刘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所诉共同财产及债权与事实不符,且与原、被告无关。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系被告出资购买。被告刘某甲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证据材料有:双楼村委会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一女孩及原、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情况。经庭审质证,原告吴某甲对被告刘某甲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系复印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一)原告吴某甲所举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证据4、5、6、7、8因原告未能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二)被告刘某甲所举证据系复印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乙。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系维系家庭和睦、团结的基础和纽带。夫妻一方要求离婚,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吴某甲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刘某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守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页第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