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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民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民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邹顺富,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上诉人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3)涪民初字第6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伍 静审 判 员  吴莹迪代理审判员  胡义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郧咏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