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刑执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刑执字第1196号罪犯李岩,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2002)吉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与前罪残刑六个月零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于2008年3月31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七个月;2010年9月21日经本院依法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岩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李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岩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子臣审判员 金钟一审判员 邹玉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