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涪执字第1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玉康与杨应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康,杨应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涪执字第1026-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康。被执行人杨应海。案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本院受理张玉康申请执行(2004)绵涪刑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德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