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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一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赵新立与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洛阳辽宁路分公司仿冒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赵新立,男。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洛阳辽宁路分公司。负责人徐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开江、王芸,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立诉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洛阳辽宁路分公司仿冒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新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新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新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赵新立承担。���判员王志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