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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法保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案件名称

郑昌明与张焰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昌明;张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法保执字第1号原告:郑昌明,男,汉族,1973年3月7日出生,福建省南平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张焰明,男,汉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住昆明市。原告郑昌明因与被告张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张焰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张焰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长  柴 霖执 行 员  黎 勇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云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