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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于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于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1037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负责人余关健。委托代理人:伍素贞,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英,女,1964年1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诉被告于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5.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沈学晖审 判 员  李金留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阮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