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六水,薛金明与深圳市名景花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六水,薛金明,深圳市名景花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陈六水,男,汉族,1976年3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薛金明,男,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深圳市名景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光明华侨畜牧场迳口村。法定代表人邓德强。申请执行人陈六水、薛金明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名景花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名景花卉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478018.24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粤宝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