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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刑一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强制猥亵妇女一案刑事判决书doc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楼刑一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因涉嫌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012年9月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由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一)诉[2013]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林独任审判,书记员杨欢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2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岳阳某餐厅员工发放工资后,身为餐厅厨师长的被告人刘买了一箱啤酒和一些食品,请两个徒弟和包括被害人彭某某在内的三个女服务员在员工宿舍客厅宵夜。宵夜到凌晨时,被害人彭某某已喝醉酒显得有些兴奋,被告人刘便以明天还要上班为由将其他人支走,自己则将彭某某抱在怀里躺在沙发上,用手伸进彭的衣服抚摸其乳房,后又将彭抱到自己房间放在自己的床上,继续用手伸进彭的衣服里抚摸其乳房,并褪下彭的内裤,抚摸彭的生殖器,当被告人刘脱下自己内裤时,被害人彭某某醒了过来,将被告人刘推开后回了自己房间。2012年9月6日,被告人刘与被害人彭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彭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刘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予以判处。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强制猥亵妇女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刘户籍证明、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民警关于抓获被告人刘的证言、刑事和解材料;证人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彭某某达成刑事和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害人彭某某对被告人刘予以了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通过对被告人刘居住的社区调查证明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