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冬青诉被告怀化市一新百货有限公司、怀化市汇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市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冬青,怀化市一新百货有限公司,怀化市汇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市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周冬青,女,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65号宿舍楼1栋1单元1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0219580117042X。委托代理人麻宗信(特别授权),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8510596229。委托代理人龚文成,男,苗族,1957年4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65号宿舍楼1栋1单元10号,系原告周冬青丈夫,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5704220434。被告怀化市一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兴隆街1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71702341-0。法定代表人薛淑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巍,男,汉族,系该单位职工,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6908146813。被告怀化市汇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兴隆街1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78087669-4。法定代表人崔应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巍,男,汉族,系该单位职工,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6908146813。被告怀化市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在水一方小区A栋203室,组织机构代码:67078782-6。法定代表人孙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维,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310218442。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冬青诉被告怀化市一新百货有限公司、怀化市汇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市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冬青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冬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82元,减半收取4141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2847.5元,合计6988.5元,由原告周冬青负担。审 判 长  张 帆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婕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