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卫辉市人民法院与杨超杰罚金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卫执字第12号杨超杰:关于卫辉市人民法院与你罚金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卫刑初字第25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或委托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后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履行义务如下:履行判决罚金义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执行法官:孟凡平赵德文联系电话:447****监督电话:收款开户银行:卫辉市汇通农村信用合作社户名: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账号:40231552520012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误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