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刑初字第2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男,生于1958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乙,男,生于1958年3月5日。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以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张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乙等人发生厮打确系事实,但无证据证实自诉人“右手小指近节骨折”的损伤系张某乙的行为所致,且自诉人目前尚提不出补充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缺乏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对被告人张某乙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保中审判员 延小丽审判员 李治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若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