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37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冉晓维与山东外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晓维,山东外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3707-1号原告冉晓维,男,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外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女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晓维与被告山东外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晓维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晓维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晓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冉晓维负担。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钦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