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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桂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桂臻,张文成,张希山,张景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77号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被告范桂臻。被告张文成。被告张希山。被告张景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桂臻、张文成、张希山、张景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军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