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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56号原告胡某甲,男,2010年6月10日出生,满族,儿童,住梅河口市。法定代理人金淑宝(系原告母亲),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胡某乙,男,30岁,满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郭海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 王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