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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徽诉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黄山明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鹿宁山科技有限公司、范家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明杰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鹿宁山科技有限公司,范家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徽诉保字第00005号原告:黄山明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马明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鹿宁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范家国。被告:范家国,男,1964年2月16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明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鹿宁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范家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明杰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重庆鹿宁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范家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山明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重庆鹿宁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范家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凌 小 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