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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赵传亮与青州市盛东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亮,青州市盛东机械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81号原告赵传亮。被告青州市盛东机械厂,住所地:青州市东夏镇大尹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亮诉被告青州市盛东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军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艳 微信公众号“”